强制性条文
11.4.1 装饰石材工厂的节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装饰石材工厂的生产用水必须循环利用;
2 生产用水的重复利用率不应低于85%;
3 污水经处理后宜作为中水回用;
4 厂区内宜设置雨水收集回用设施;
5 雨水和中水等水源可用于景观、绿化浇洒、汽车冲洗、路面冲洗、冲厕、消防等非与人身接触的生活用水;
6 景观用水的水源不得采用市政自来水和地下水;
7 建筑给水排水系统中采用的卫生洁具、水嘴、淋浴器等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节水型产品通用技术条件》GB/T 18870和《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 164的有关规定;
8 生活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市政供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
9 给水调节水池或水箱、消防水池或水箱应设溢流信号管和溢流报警装置;
10 设有中水、雨水回用给水系统的建筑,给水调节水池或水箱清洗时排出的废水、溢水宜排至中水、雨水调节池回收利用。
12.5.4 室内采用干式方法加工石材时,必须安装收尘设施和设备。
13.1.5 胶粘剂的不同组分原料必须分别存放在独立的安全区域内。
13.1.6 背网、补胶生产线旁严禁明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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