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722-2011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管理规范
强制性条文
3.1.5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建设。
6.2.4 详勘成果必须由建设管理单位送审查机构审查。未经审查通过不得作为施工图设计文件依据。
6.4.6 设计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计单位应落实质量控制的组织措施、技术措施,明确各级质量责任,采取有针对性和具体可行的办法保证设计质量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2 初步设计文件应报送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审批意见作为下阶段设计工作的依据。专项和重大设计方案应通过专家审查或报送政府主管部门审查;
3 建设管理单位必须委托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4 各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阶段,应根据需要充分考虑重大风险因素对方案的影响,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应结合风险分析报告提出控制措施,通过由建设管理单位组织的评审后,在施工图设计过程予以实施;
5 在初步设计阶段或工程开工前,建设管理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的市政管线综合和交通导改方案,并通过相关评审。
8.1.3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工程完工后,建设管理单位应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8.2.3 建设管理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10.1.4 采购的产品必须符合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要求。
18.2.4 在与列车运行有关的系统联调开始前,必须完成行车相关区段轨道系统、供电系统初验、冷滑试验和热滑试验。试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与列车运行有关的系统联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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