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671-2011飞机喷漆机库设计规范

GB50671-2011飞机喷漆机库设计规范

强制性条文

5.1.3 飞机喷漆机库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5.1.3的规定。 5.1.4 Ⅰ、Ⅱ类飞机喷漆机库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Ⅲ类飞机喷漆机库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有困难时,应沿飞机喷漆机库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GB 50284的有关规定。当设置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应设置回车场。 5.1.5 飞机喷漆机库的喷漆区跨度(进深)大于或等于50.0m时,应至少设置一处消防车出入口。 5.2.1 Ⅰ、Ⅱ类飞机喷漆机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Ⅲ类飞机喷漆机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5.2.2 建筑构件均应为不燃烧材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5.2.2的规定。 5.2.6 飞机喷漆机库与飞机库合建时,飞机喷漆机库应靠端部设置。飞机喷漆机库的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防火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确有困难的局部开口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卷帘或常开防火门应与其两侧的火灾探测器联动控制,并应具有手动和机械操作的功能。 5.3.1 飞机喷漆机库的外围护结构、内部隔墙和屋面保温隔热层,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飞机喷漆机库大门主体结构及采光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5.3.2 飞机喷漆区、调漆间、漆料暂存间、零部件喷漆间,应采用不发火花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飞机喷漆机库地面下的沟、坑均应采用不渗透液体的不燃烧材料建造。 6.3.1 Ⅰ、Ⅱ、Ⅲ类飞机喷漆机库飞机喷漆区应设置灭火系统,灭火系统的设置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GB 50284的有关规定。 7.3.9 排风系统应采取相应的废气净化措施,废气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的有关规定。喷漆作业产生的漆雾及有机废气严禁未经处理直接排至室外大气。 7.5.3 送、排风系统风管穿过机房的隔墙、楼板或防火分隔处时,应设置防火阀,并应采用防火材料封堵。 7.5.5 防爆排风系统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性房间的隔墙,并不应暗装,应直接排至室外安全处。 9.1.2 变电所不应采用油浸式变压器,且应靠机库外墙设置。当需要与甲、乙类场所贴邻建设时,应单面贴邻,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实体防火墙隔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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