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条文
3.0.27 连铸工程设计严禁采用淘汰的连铸生产设备。
4.1.6 吊运钢水包及装有钢水和满罐液渣的中间罐时,必须采用铸造级桥式起重机。
4.4.8 车间内邻近钢水、钢坯、液体炉渣等高温热辐区的平台梁柱、吊车梁、厂房柱及其他建(构)筑物等,必须采取隔热防护措施。
7.1.1 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铸机应按二级负荷设计,宜单独设变电所(电气室),宜由两路高压电源(不同母线段)供电。
2 当一路电源故障时,另一路电源应带动全部负荷正常工作。
3 基础自动化、过程控制自动化的可编程序控制器、人机接口、服务器、通信网络设备应由不间断电源供电。不间断电源宜采用共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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