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条文
3.1.3 下列场所均应采用导(防)静电地面:
1 有易燃易爆物质的场所;
2 有静电敏感的电气或电子元件、组件和设备的场所;
3 因人体静电放电对产品质量或人身安全带来危害的场所。
3.1.5 凡室内有易燃易爆物质的场所在采用导(防)静电地面时,均应全部采用不发火的导(防)静电地面。
3.3.6 人在导(防)静电地面上活动时所限制的静电峰值能量必须小于易燃易爆物质的计算能量。
4.3.8 设计地面时,应保证地面面层材料与该场所产品和原辅材料的相容性。
4.4.6 原材料或成品与铜材能发生化学反应生成更为敏感物质的生产场所,接地网和相关连接件不得选用铜质材料。
4.4.7 建筑物变形缝两边地面的接地网应沿缝断开,并应分别与接地干线连接。
5.1.1 下列场所应采用导(防)静电地面:
1 易燃易爆特种危险化学品生产、试验场所,包括粉碎、混合、驱水、胶化、压药、制片、切药、造粒、筛选、除尘、光药、混批、烘干、晾药、包覆、周转、储存、分装等工序;
2 军用火工燃爆产品生产、试验场所,包括过筛、混药、称量、装药、压药、成型、装配、涂胶、封口、涂漆、涂油、包装、周转、储存等生产工序;
3 航天器(包括航空飞行器、卫星、宇宙飞船等)所用电火工品元器件的生产、装配、测试等场所;
4 民爆器材,包括火雷管、电雷管、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点火引线、拉火管、电点火具、火药、炸药等产品的生产、加工、分装、周转、储存等场所;
5 烟花爆竹、大型礼花等生产行业,所属生产区、暂存间、中转库等场所。
5.1.2 易燃易爆特种危险化学品及其制品的储存场所,应采用防静电地面。
5.1.3 易燃易爆特种危险化学品及其制品的检修、测试、拆装、销毁等场所,应采用与生产、试验场所类型相同的导(防)静电地面。
5.2.3 液体石油产品在流动、过滤、混合、喷雾、喷射、冲洗、加注等工序,当油品蒸气和空气混合物的爆炸危险性分区为0区和1区时,应采用导静电地面;当为2区时,应采用防静电地面。
5.2.4 加油站、加气站及易燃油品或有机溶剂库地面面层应采用耐磨、耐冲击的水泥类不发火导(防)静电地面。
5.2.5 氢气、液化石油气、甲烷、乙炔、环氧乙烷、水煤气等易燃易爆气体的生产、灌装场所,应采用水泥类不发火导静电地面;其销售场所应采用耐冲击、水泥类不发火防静电地面。
5.2.6 在加工、生产、使用锆粉、钍粉、钛粉、硫磺粉、铝粉、聚乙烯、环氧树脂、苯酚、甲醛、喷漆棉、赛璐珞棉等易燃易爆、易产生静电积累的场所,应采用导(防)静电地面。
5.2.7 橡胶制品的炼胶、开放式热炼、胶浆制造的搅拌、装桶、涂胶、压延、裁断、层布贴合、轮胎成型、运输带成型、胶布制品成型等工序,应采用导静电地面;胶鞋刷浆、晾布、胶浆溶剂库等场所,应采用防静电地面。
5.4.4 感光化学材料的生产、试验、检测场所,应采用导静电地面。
5.4.5 飞机停放库和维修区,应采用不发火的防静电地面。
5.5.2 医疗部门的手术室、麻醉室等存在有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及使用助燃气体的吸氧室,应采用易清洗、不起尘、抗溶剂的防静电地面。心电图、脑电图等易受人体静电干扰而影响检查结果的场所,应采用防静电地面。
6.1.2 导(防)静电接地系统严禁与独立避雷针的杆塔、架空避雷线的端部、架空避雷网的支柱及其引下线连接。
6.1.5 静电接地网(带)与接地干线的连接必须牢固,每块地面的接地网(带)与接地干线的连接不应少于2处;超过100m的导(防)静电地面的接地网(带)应增加与接地干线的连接点。
6.2.3 接地网(带)的引出端应避开人流、物流集中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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