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条文
9.3.3 存在易燃、易爆、有毒物料散发并易积聚的室内场所,必须采取通风措施。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单独设置局部排风系统,且局部排风系统不应接入车间全面排风系统:
1 不同的有害物质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时;
2 不同物质混合后能形成毒害更大或腐蚀性的混合物、化合物时;
3 混合后易使蒸气凝结并聚积粉尘时;
4 散发剧毒物质的设备和房间;
5 建筑物内的甲、乙类火灾危险的单独房间或其他有防火防爆要求的单独房间;
6 甲、乙类厂房、仓库中不同的防火分区。
9.5.1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备在下列情况下,应采用防爆型设备:
1 直接布置在有爆炸危险性区域内时;
2 排除、输送或处理甲、乙类物质,其浓度不小于爆炸下限10%时;
3 排除、输送或处理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粉尘、纤维等物质,其含尘浓度为不小于其爆炸下限的25%时。
9.5.7 为甲、乙类厂房服务的送风设备与排风设备应分别布置在不同通风机房内,且排风设备不应和其他房间的送、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
9.5.9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送风系统严禁采用循环空气:
1 甲、乙类厂房或仓库;
2 丙类厂房或仓库,空气中含有爆炸危险性粉尘、纤维,其含尘浓度不小于其爆炸下限的25%时;
3 其他厂房或仓库,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气体,且其气体浓度不小于爆炸下限的10%时;
4 建筑物内属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房间。
9.5.13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在下列部位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
1 穿越防火分区处;
2 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3 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缝两侧;
4 竖向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道上;
5 穿越重要或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9.5.14 排除或输送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物质的风管,不应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车间隔墙,且不应穿过人员密集或可燃物存放的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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