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486-2009钢铁厂工业炉设计规范

GB50486-2009钢铁厂工业炉设计规范

强制性条文

7.1.1 燃油或燃煤气的轧钢连续加热炉,必须设置预热器回收和利用烟气余热,并应用于预热助燃空气或煤气。 8.1.2 工业炉的防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煤气的工业炉设计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的有关规定。 2 燃煤气的工业炉,空气管道上应设防爆阀,煤气管道上也可设防爆阀。 3空气、煤气双蓄热式工业炉必须设置双烟囱排烟系统。 4 炉内气氛与空气达到一定混合比后,在一定温度下有爆炸可能的工业炉,在炉体的相应部位必须设有防爆装置。 8.1.6 混凝土烟囱必须设置避雷针。金属烟囱必须作接地处理,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 8.2.2 工业炉窑烟囱设计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应设置永久采样、监测孔和采样平台。 2 蓄热式燃烧的炉窑烟囱高度不应低于15m。 3 在烟囱周围半径200m的距离内有建筑物时,烟囱高出建筑物的高度不得小于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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