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475-2008石油化工全厂性仓库及堆场设计规范

GB50475-2008石油化工全厂性仓库及堆场设计规范

强制性条文

7.1.4 危险品仓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型化工装置中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危险品仓库宜单独设置,如不能分幢设置时应设置防火墙进行分隔,其分隔面积不应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每个隔间应有独立的外墙及出入口。 2 危险品仓库严禁布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 3 仓库净空高度不宜小于3.50m。 4 放射性物质、剧毒性物料仓库的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的有关规定。 7.2.11 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料仓库的金属门窗,应采取静电接地及防止产生火花的构造措施。 7.4.2 机械排烟及通风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 2 每个防烟区的面积不宜超过500m2,且防烟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3 存放散发剧毒物质的仓库,严禁采用自然通风。 4 含有爆炸危险性物质的排烟及通风系统的设备和管道,均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并不应采用易积聚静电的绝缘材料制作。 5 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的仓库,其送风、排风系统应采用防爆型的通风设备。 8.2.4 桶装堆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存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大包装桶应单层堆放。 2 桶装堆场应有空桶堆放面积。 8.3.5 当门式起重机采用裸滑线供电时,裸滑线应布置在司机操作室的对侧,距地面高度不应低于3.50m。 10.1.2 用于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机械设备应选用防爆型。 11.2.1 进入有爆炸或火灾危险场所的人员必须穿戴不产生静电的劳保用品;进入有放射线危险场所的人员必须穿戴防辐射的劳保用品;进入有毒场所的人员必须佩戴防毒面具等劳保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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