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条文
4.3.3 高炉煤气、发生炉煤气、转炉煤气和铁合金电炉煤气的管道不应埋地敷设。
4.3.4 氧气管道不应与燃油管道、腐蚀性介质管道和电缆、电线同沟敷设,动力电缆不应与可燃、助燃气体和燃油管道同沟敷设。
5.2.1 甲、乙类液体管道和可燃气体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
5.3.1 存放、运输液体金属和熔渣的场所,不应设置积水的沟、坑等。当生产确需设置地面沟或坑等时,应有严密的防渗漏措施,且车间地面标高应高出厂区地面标高0.3m及以上。
6.1.6 选矿焙烧厂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焙烧竖炉进料口及两侧排料口附近应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2 输送冷却后焙烧产品的带式输送机,当焙烧产品高于80℃、低于150℃时,应选用耐热型输送带;焙烧产品高于150℃、低于200℃时,应选用耐灼烧型输送带;
3 还原窑排烟管路应设置在线烟气成分分析装置和一氧化碳超限报警装置,电除尘器应设置防爆装置。
6.4.1 生产中使用的易燃、易爆类添加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存铝粉、硅粉、铝镁粉等易燃类添加剂的房间,应设置单独的机械通风装置,换气次数应大于8次/h;混合设备必须密闭操作并应设置与混合设备电气联锁的机械通风除尘装置;
2 乙醇仓库宜采用半地下式贮槽;
3 铝粉(镁铝合金粉)仓库必须采取隔潮和防止水浸渍的措施;
4 应与其他物品间隔存放或单独贮存,严禁与氧化物、酸类、碱类混合贮存,并应避免阳光直晒。
6.7.3 严禁利用城市道路运输铁水、钢水、液渣等高温冶金溶液。
6.7.6 增碳剂等易燃物料的粉料加工间必须设置防爆型粉尘收集装置。
6.10.3 退火炉(含罩式退火炉)地坑应设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6.13.1 煤气加压站应在地面上建造,站房下方禁止设置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9.0.5 建筑物内设有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单独房间或有防火防爆要求的单独房间应设置独立排风系统。
10.5.4 可燃气体管道、可燃液体管道严禁穿越和敷设于电缆隧道或电缆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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