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条文
5.1.8 施工中严禁使用明火或蒸汽直接加热。
5.3.4 乙烯基酯树脂或不饱和聚酯树脂胶料、胶泥、砂浆和细石混凝土的配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施工配合比先将乙烯基酯树脂或不饱和聚酯树脂与促进剂混匀,再加入引发剂混匀,配制成树脂胶料。
2 严禁促进剂与引发剂直接混合。
3 在配制成的树脂胶料中加入粉料,搅拌均匀,制成胶泥料。
4 在配制成的树脂胶料中加人粉料和细骨料,搅拌均匀,制成砂浆料。
5 在配制成的树脂胶料中加入粉料和粗细骨料,搅拌均匀,制成细石混凝土料。
6 当有颜色要求时,应将色浆或用稀释剂调匀的颜料浆加入到乙烯基酯树脂或不饱和聚酯树脂中,混合均匀。
7 当采用乙烯基酯树脂或不饱和聚酯树脂胶料封面时,最后一遍的封面树脂胶料中应加入苯乙烯石蜡液。
6.1.4 水玻璃类防腐蚀工程在施工及养护期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严禁与水或水蒸气接触。
2 应防止早期过快脱水。
10.1.11 当在密闭或有限空间施工时,必须采取强制通风。
10.1.12 防腐蚀涂料和稀释剂在运输、贮存、施工及养护过程中,严禁明火,并应防尘、防暴晒,不得与酸、碱等化学介质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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