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强制性条文
4.1.3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 4.2.1 A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水型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泡沫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 4.2.2 B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泡沫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灭B类火灾的水型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 极性溶剂的B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灭B类火灾的抗溶性灭火器。 4.2.3 C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 4.2.4 D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扑灭金属火灾的专用灭火器。 4.2.5 E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卤代烷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但不得选用装有金属喇叭喷筒的二氧化碳灭火器。 5.1.1 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5.1.5 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5.2.1 设置在A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5.2.2 设置在B、C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6.1.1 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 6.2.1 A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应符合表6.2.1的规定。 6.2.2 B、C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7.1.2 每个灭火器设置点实配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和数量不得小于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和数量的计算值。 7.1.3 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确定,并应保证最不利点至少在1具灭火器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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