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条文
4.1.3 井下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型式应采用IT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电系统电源端的带电部分应不接地或经高阻抗接地,且配电系统相导体和外露可导电部分之间第一次出现阻抗可忽略的故障时,故障电流不应大于5A。
2 配电系统不宜引出N线。
4.1.4 井下变(配)电所的电源及供电回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地面引至井下主变(配)电所和其他井下变(配)电所的电力电缆,其总回路数不应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承担井下全部负荷。
2 有一级负荷的井下主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变(配)电所和其他变(配)电所,应由双重电源供电。
3 向大型矿井井下矿物开采、运输负荷配电的变(配)电所,宜采用双回路供电。
4.2.8 井下6kV或10kV系统单相接地保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6kV或10kV系统中性点采用不接地、高电阻接地或消弧线圈接地方式时,井下主变(配)电所和直接从地面受电的变(配)电所的高压馈出线上应装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接地保护应动作于跳闸或信号;向移动变电站供电的高压馈出线,应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保护应无时限地动作于跳闸。
2 6kV或10kV系统中性点采用低电阻接地方式时,井下各级变(配)电所高压馈线均应装设二段零序电流保护;其第一段应采用动作时限不长于0.3s的零序电流速断,直接向电动机、变压器和移动变电站供电的高压馈线应采用无时限的零序电流速断;第二段应采用零序过电流保护,时限应与相间过电流保护相同。
4.2.9 井下低压配电IT系统应采取自动切断电源的间接接触防护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低压配电IT系统均应装设绝缘监视装置,当绝缘下降至整定值时,应由绝缘监视器发出可听和(或)可见信号。
2 有爆炸危险环境矿井,当发生对外露导电部分或对地的单一接地故障时,防护装置应迅速切断故障线路。
3 无爆炸危险环境矿井,当发生对外露导电部分或对地的单一接地故障而预期接触电压不超过36V时,可不切断故障回路电源而继续保持短时运行,并应由绝缘监视装置发出可听和(或)可见的报警信号;当发生第二次异相接地故障时,应由过电流保护电器或剩余电流保护器切断故障回路。保护电器动作特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气装置 第4-41部分:安全防护 电击防护》GB 16895.21的规定。当发生对外露导电部分或对地的单一接地故障且预期接触电压超过36V时,防护装置应迅速地切断故障线路。
4 应按本规范第4.2.10和4.2.11条要求作等电位联结。
4.6.1 36V以上及由于绝缘损坏而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装置、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构架等应接地。
6.3.24 严禁利用有爆炸危险场所的轨道作回流导体。凡不准用作回流的钢轨和用作回流钢轨的连接处,必须装设两处可靠的轨道绝缘。第一绝缘点应设在分界处;第二绝缘点应设在爆炸危险场所以外,且与第一绝缘点的距离应大于一列车的长度。
6.3.25 采用电引爆的矿山,通向爆破区的轨道,在爆破期间严禁作为回流导体,并应采取在爆破期间内能断开轨道电流的安全措施。
8.1.1 提升机的供电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属于一级负荷的提升机应由双重电源供电,两回电源线路均应为分别直接引自地面变(配)电所不同母线段的专用线路。
2 不属于一级负荷的大中型矿山企业的主要提升机,宜由两回电源线路供电,其中正常工作回路应为专用线路。
3 提升机的控制设备、辅助用电设备的供电电源的要求,应与提升机主回路用电设备供电电源的要求相同。
该资料已经下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