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J89-2012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CJJ89-2012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强制性条文

5.2.4 当拉线穿越带电线路时,距带电部位距离不得小于200mm,且必须加装绝缘子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当拉线绝缘子自然悬垂时,距地面不得小于2.5m。 5.3.3 不同金属、不同规格、不同绞向的导线严禁在档距内连接。 6.1.2 电缆直埋或在保护管中不得有接头。 6.2.3 直埋敷设的电缆穿越铁路、道路、道口等机动车通行的地段时应敷设在能满足承压强度的保护管中,应留有备用管道。 6.2.11 交流单芯电缆不得单独穿入钢管内。 7.1.1 城市道路照明电气设备的下列金属部分均应接零或接地保护: 1 变压器、配电柜(箱、屏)等的金属底座、外壳和金属门; 2 室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构架及靠近带电部位的金属遮拦; 3 电力电缆的金属铠装、接线盒和保护管; 4 钢灯杆、金属灯座、Ⅰ类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 5 其他因绝缘破坏可能使其带电的外露导体。 7.1.2 严禁采用裸铝导体作接地极或接地线。接地线严禁兼做他用。 7.2.2 当采用接零保护时,单相开关应装在相线上,零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 7.3.2 人工接地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垂直接地体所用的钢管,其内径不应小于40mm、壁厚3.5mm;角钢应采用∟50mm×50mm×5mm以上,圆钢直径不应小于20mm,每根长度不小于2.5m,极间距离不宜小于其长度的2倍,接地体顶端距地面不应小于0.6m。 2 水平接地体所用的扁钢截面不小于4mm×30mm,圆钢直径不小于10mm,埋深不小于0.6m,极间距离不宜小于5m。 7.3.3 保护接地线必须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应满足不平衡电流及谐波电流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护接地线和相线的材质应相同,当相线截面在35mm及以下时,保护接地线的最小截面不应小于相线的截面,当相线截面在35mm以上时,保护接地线的最小截面不得小于相线截面的50%; 2 采用扁钢时不应小于4mm×30mm,圆钢直径不应小于10mm; 3 箱式变电站、地下式变电站、控制柜(箱、屏)可开启的门应与接地的金属框架可靠连接,采用的裸铜软线截面不应小于4mm。 8.4.7 引下线严禁从高压线间穿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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