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J51-2016〗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
强制性条文
3.0.2 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抢修人员应24h值班;应设置并向社会公布24h报修电话。
3.0.9 人员进入燃气调压室、压缩机房、计量室、瓶组气化间、阀室、阀门井和检查井等场所前,应先检查所进场所是否有燃气泄漏;人员在进入地下调压室、阀门井、检查井内作业前,还应检查其他有害气体及氧气的浓度,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作业过程中应有专人监护,并应轮换操作。
3.0.11 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的在用气瓶内应保持正压,不得给无合格证或有故障的气瓶充装。
5.2.5 管道和设备修复后,应对周边夹层、窨井、烟道、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等场所的残存燃气进行全面检查。
5.3.10 当调压站、调压箱因调压设备、安全切断设施失灵等造成出口超压时,应立即关闭调压器进出口阀门,并应对超压管道放散降压,排除故障。当压力超过下游燃气设施的设计压力时,还应对超压影响区内的燃气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排除所有隐患后方可恢复供气。
6.1.4 城镇燃气设施动火作业现场,应划出作业区,并应设置护栏和警示标志。
7.2.5 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后,应对充装重量和气密性进行逐瓶复检,合格的气瓶应贴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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