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J36-2016〗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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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条文

4.2.7 日常巡查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巡查人员应立即设置警示防护标志并上报,在现场监视直至应急处置人员到场;相关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1 道路出现异常沉陷、空洞; 2 路面出现大于100mm的错台; 3 井盖、雨水口箅子丢失; 4 路面出现严重积水、结冰等严重影响道路正常使用的现象。 4.4.1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特殊检测: 1 道路进行改扩建前; 2 道路发生不明原因的沉陷、开裂或冒水; 3 在道路下进行管涵顶进、降水作业或隧道开挖等工程施工完成后; 4 存在影响道路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的施工; 5 道路路面及附属设施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时。 10.4.1 每年汛期和冬期前后,应对涵洞进行检查,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洞内的淤积程度; 2 涵洞主体结构的开裂、漏水、变形、位移、下沉及冻胀程度; 3 涵顶及涵背填土沉陷程度。 11.1.1 掘路前应查明地下管线状况,挖槽时不得损坏原有的地下管线。 11.1.6 城镇道路的掘路开挖断面严禁上窄下宽。道路结构修复时应满足其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 11.2.1 严禁使用淤泥、沼泽土、泥炭土、冻土、有机土或含生活垃圾的土对掘路沟槽进行回填。 14.1.1 养护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进入养护作业现场内的人员,必须穿戴具有反光功能的安全标志服和防护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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