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353-2017〗焊接作业厂房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强制性条文
4.1.12 室内新风量应保证每人不小于30m/h。
5.2.2 集中供暖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个房间进行热负荷计算,多跨厂房应分跨计算。
6.2.4 当周围空气中的粉尘或其他有害物质浓度大于或等于国家现行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 化学有害因素》GBZ 2.1规定的容许浓度的30%,或放散极毒物质时,不应采用自然通风。
6.6.1 经过再循环通风净化后送入室内的空气,其粉尘或其他有害物质浓度应小于国家现行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 化学有害因素》GBZ 2.1规定的容许浓度的30%。
7.2.1 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对空气调节区的冬季热负荷和夏季逐时冷负荷进行计算。工艺性空气调节区的夏季冷负荷,应按空气调节区各项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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