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条文
4.1.2 临时聚居点的选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洪涝、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灾害区域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
2 应避开水库和堰塞湖泄洪区、濒险水库下游地段;
3 应避开现状危房、高大建筑物、重大污染源、高压输电走廊、高压燃气管道、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影响范围;
4 应远离大树、铁塔和高压电杆等易受雷击的物体。
5.1.3 Ⅰ类灾区应急避难场所和过渡安置房数量在1000间(套)及以上的临时聚居点应设置消防执勤室。Ⅱ类灾区应急避难场所和过渡安置房数量在50至999间(套)之间的临时聚居点,应设置消防执勤点。
5.2.4 市政供水水量或水压不能满足消防用水要求的临时聚居点,应设置消防水池,并应配备2台以上手抬机动消防泵和相应的水带、水枪。
5.2.5 无市政供水管网或设置消防给水管网确有困难的过渡安置点,应利用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或设置消防水池,并应配备2台以上手抬机动消防泵和相应的水带、水枪。
5.2.9 严寒、寒冷及其他有冰冻可能的灾区过渡安置点,消防给水系统应采取防冻措施。
5.3.1 过渡安置房数量在1000间(套)及以上的临时聚居点应设置消防站。消防站用房防火性能不应低于本标准有关过渡安置房的要求。
5.3.6 消防站的消防车配备标准不应低于表5.3.6的规定。
5.3.7 消防站的装备器材配备标准不应低于表5.3.7的规定。仅设消防执勤点的临时聚居点,应配备手抬机动消防泵、手动破拆工具、水枪、水带和消防员基本防护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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