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1276-2018 煤炭企业总图运输设计标准
强制性条文
3.0.10 下列地段和地区不应选为场址:
1 国家规定的文物、古迹、风景区、各类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
2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3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制定的政策法规所规定的保护或限制性区域;
4 堤坝决溃时不能确保安全的地段;
5 对飞机起落、电台通信、电视传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观察以及重要军事设施等规定的影响范围内。
5.1.7 煤炭企业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还应符合本标准表5.1.7的规定。
5.2.2 通风机房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风机房及扩散器周围20m以内不得布置有烟火作业的建筑和设施;
2 矿井通风机站的扩散器出口与进风井口、压缩空气站吸气口的距离不应小于30m;
3 高瓦斯矿井通风机站的扩散器出口与进风井口、压缩空气站吸气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4 通风机房及扩散器与提升机房、变电所(不包括风机的配电室)、行政公共设施的距离不应小于30m。
7.3.2 下列管线严禁共沟敷设:
1 可燃气体管、易燃液体管;
2 氧气管与可燃、易燃液体管;
3 电力电缆、通信电缆与可燃气体管;
4 采用蒸汽介质的热力管道应在独立小室。
7.3.3 综合管沟内相互无干扰的工程管线可设置在管沟的同一个小室,相互有干扰的工程管线应分别设在管沟的不同小室。管线共室敷设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力电缆、通信电缆不应与热力管共室;
2 凡是有可能产生相互影响的管线不应共室;
3 排水管道应布置在沟底;
4 电信及控制电缆与高压输电电缆不应同侧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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