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条文
3.1.2 轻钢结构采用的钢材应具有抗拉强度、伸长率、屈服强度以及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对焊接承重结构的钢材尚应具有碳含量的合格保证和冷弯试验的合格保证。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承重结构钢材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抗拉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大于0.85,伸长率不应小于20%。
3.1.8 不配钢筋的纤维水泥类板材和不配钢筋的水泥加气发泡类板材不得用于楼板及楼梯间和人流通道的墙体。
4.4.3 外墙保温板应采用整体外包钢结构的安装方式。当采用填充钢框架式外墙时,外露钢结构部位应做外保温隔热处理。
5.1.4 轻型钢结构住宅结构构件承载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无地震作用组合γS≤R(5.1.4-1)
2 有地震作用组合S≤R/γ(5.1.4-2)
式中:γ——结构重要性系数,对于一般钢结构住宅安全等级取二级,当设计使用年限不少于50年时,γ取值不应小于1.0;
S——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应按本规程第5.1.5条规定计算;
R——结构或结构构件的抗力设计值;
γ——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取值。
5.1.5 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应按下列公式确定:
1 无地震作用组合的效应:
式中:γ——永久荷载分项系数,当可变荷载起控制作用时应取1.2,当永久荷载起控制作用时应取1.35,当重力荷载效应对构件承载力有利时不应大于1.0;
γ——楼(屋)面活荷载分项系数,应取1.4;
γ——风荷载分项系数,应取1.4;
S——永久荷载效应标准值;
S——楼(屋)面活荷载效应标准值;
S——风荷载效应标准值;
ψ、ψ——分别为楼(屋)面活荷载效应组合值系数和风荷载效应组合值系数,当永久荷载起控制作用时应分别取0.7和0.6;当可变荷载起控制作用时应分别取1.0和0.6或0.7和1.0。
2 有地震作用组合的效应:
式中:S——重力荷载代表值效应的标准值;
S——水平地震作用效应标准值;
γ——水平地震作用分项系数,应取1.3。
3 计算变形时,应采用作用(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即公式(5.1.5-1)和公式(5.1.5-2)中的分项系数均应取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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