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1084-2015有色金属工程设备基础技术规范
强制性条文
3.1.15 设备基础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所在厂房主体结构和其上部机器的设计使用年限,设备基础结构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2.10 动力机器基础的振动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下列表达式要求:
式中:df——基础顶面控制点的计算或测试的振动线位移(mm)
[d]——基础的容许振动线位移(mm)
vf——基础顶面控制点的计算或测试的振动速度(m m/s);
[v]——基础的容许振动速度(mm/s);
af——基础顶面控制点的计算或测试的振动加速度(mm/s2)
[a]——基础的容许振动加速度(m m/s2)。
2 机器基础的容许振动速度[v]应按表3.2.10确定:当机器制造厂家对振动限值有更严格的要求时,应按机器制造厂家的规定执行。
4.1.4 隔振体系控制点的总振动值不应大于容许振动值,容许振动值应按本规范第3.2.10条的规定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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