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1080-2015城市消防规划规范
GB51080-2015城市消防规划规范
强制性条文
4.1.5 陆上消防站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站应设置在便于消防车辆迅速出动的主、次干路的临街地段; 2 消防站执勤车辆的主出入口与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主要疏散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3 消防站辖区内有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的,消防站应设置在危险品场所或设施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处,其用地边界距危险品部位不应小于2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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