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1058-2014精神专科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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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条文

4.2.4 诊室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诊室的开间净尺寸不应小于2.70m,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2.00m2; 2 诊室应设置医生应急撤离门或医生工作走廊; 3 当2间及以上诊室并列设置时,宜设置医生工作走廊,走廊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 4.7.8 隔离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隔离室墙面、地面及顶棚均应采用软质材料装修。所有材料及构造做法应坚固。 2 隔离室内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3 除视频监控摄像探头外,室内不应出现管线、吊架等任何突出物。 4 隔离室门应设置观察窗,室内一侧不应设置突出的门执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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