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950-2013光缆厂生产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
强制性条文
4.3.3 光缆厂生产设备起吊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吊索捆绑位置应避开仪表及结构脆弱部位;
2 应防止设备倾斜、坠落;
3 吊车吊臂运行范围及外侧2m内、行车运行路线两侧2m以内不得站人;
4 生产设备起吊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工程建设安装工程起重施工规范》HG 20201的有关规定。
4.5.11 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施工中进行焊接等产生烟及明火作业时,应取得用户单位签发的动火许可证及动用消防设施许可证;
2 生产区与安装区之间应采取临时隔离措施;
3 高空作业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应设置危险警示标志;
4 电气接线前必须在厂房明显位置设安全告示标志;
5 配管从在用管连接到新安装设备时,应从在用管的预留阀门接至设备相应接口,不得在在用管上新开三通接管;
6 配管从停用配管连接到新安装设备时,应排尽阀后所有管内介质,介质应排至室外安全场所。
5.1.10 调试前必须在厂房明显位置设安全告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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