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条文
12.0.1 铸件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应大于表12.0.1规定的限额。
12.0.2 锻件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应大于表12.0.2规定的限额。
12.0.3 热处理件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应大于表12.0.3规定的限额。
12.0.4 焊接件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应大于表12.0.4规定的限额。
12.0.5 冲压件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应大于表12.0.5规定的限额。
12.0.6 电镀件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应大于表12.0.6规定的限额。
12.0.7 涂装件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应大于表12.0.7规定白勺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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