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条文
4.0.6 石油储备库不应设在下列地区和区段内:
1 有土崩、活动断层、滑坡、沼泽、流沙、泥石流的地区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可能塌陷的地区,以及其他方面不满足工程地质要求的地区;
2 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以上的地区;
3 蓄(滞)洪区;
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5自然保护区;
6历史文物、名胜古迹保护区。
4.0.8 石油储备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4.0.8的规定。
5.1.2 石油储备库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5.1.2的规定。
5.1.4 一个罐组油罐总容量不应大于60×10m。
5.1.5 油罐组内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0.4D。两个油罐组相邻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0.8D。油罐总容量大于240×10m的石油储备库,应将储油区划分成多个油罐区,每个油罐区油罐总容量不应大于240×10m。两个油罐区相邻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1.0D。
注:D为相邻油罐中较大油罐的罐壁直径。
5.2.1 每个油罐组均应设环行消防道路。
5.3.1 油罐组应设防火堤。
7.1.1 油罐应选用钢制浮顶罐。
8.1.1 石油储备库应设消防设施。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根据储备库的具体条件与邻近单位的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确定。
8.1.2 油罐应设置固定式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8.1.3 油罐应设置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8.1.5 石油储备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2.1 石油储备库应设独立的自动启动消防给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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