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条文
4.1.3 整治河段的防洪、排涝、灌溉或航运等的设计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整治河段的防洪标准应以防御洪水或潮水的重现期表示,或以作为防洪标准的实际年型洪水表示,并应符合经审批的防洪规划。
2 整治河段的排涝标准应以排除涝水的重现期表示,并应符合经审批的排涝规划。
3 整治河段的灌溉标准应以灌溉设计保证率表示,并应符合经审批的灌溉规划。
4 整治河段的航运标准应以航道的等级表示,并应符合经审批的航运规划。
5 整治河段的岸线利用应与岸线控制线、岸线利用功能分区的控制要求相一致,并应符合经审批的岸线利用规划。
6 当河道整治设计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设计标准时,应协调各标准间的关系。
该资料已经下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