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1459-2024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
强制性条文
1.0.4 医疗机构区域内排水应采取雨污分流,传染病医疗机构屋面及地面雨水严禁回用。
3.0.4 医疗机构污水必须进行消毒处理。
3.0.6 特殊医疗污水必须经处理达到相应排放标准和符合进水水质要求后,方可与其他污水合并处理。
5.0.9 医疗机构污水通气管严禁接入风井(管)道。
7.2.5 综合医疗机构的传染病区污水、传染病医疗机构污水在进入污水处理系统前应进行预消毒处理,预消毒设施的水力停留时间不应小于 1.0h。
11.1.8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的管道和设备应有永久标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污水收集管道、工艺管道应有识别色和识别符号,并用箭头标识流动方向;
2处理设备应标识设备名称;
3构筑物护栏、扶梯和走道板应有安全色;
4特殊医疗污水和传染病医疗机构污水检查井应有识别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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