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395-2007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强制性条文
3.0.3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经法定机构检验或认证合格。
5.0.4 系统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应能手动或自动操作,对摄像机、云台、镜头、防护罩等的各种功能进行遥控,控制效果平稳、可靠。
2 系统应能手动切换或编程自动切换,对视频输入信号在指定的监视器上进行固定或时序显示,切换图像显示重建时间应能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3矩阵切换和数字视频网络虚拟交换/切换模式的系统应具有系统信息存储功能,在供电中断或关机后,对所有编程信息和时间信息均应保持。
4 系统应具有与其他系统联动的接口。当其他系统向视频系统给出联动信号时,系统能按照预定工作模式,切换出相应部位的图像至指定监视器上,并能启动视频记录设备,其联动响应时间不大于4s。
5 辅助照明联动应与相应联动摄像机的图像显示协调同步。
6 同时具有音频监控能力的系统宜具有视频音频同步切换的能力。
7 需要多级或异地控制的系统应支持分控的功能。
8 前端设备对控制终端的控制响应和图像传输的实时性应满足安全管理要求。
5.0.5 监视图像信息和声音信息应具有原始完整性。
5.0.7 图像记录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记录图像的回放效果应满足资料的原始完整性,视频存储容量和记录/回放带宽与检索能力应满足管理要求。
2 系统应能记录下列图像信息:
1)发生事件的现场及其全过程的图像信息;
2)预定地点发生报警时的图像信息;
3)用户需要掌握的其他现场动态图像信息。
3系统记录的图像信息应包含图像编号/地址、记录时的时间和日期。
4 对于重要的固定区域的报警录像宜提供报警前的图像记录。
5 根据安全管理需要,系统应能记录现场声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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