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394-2007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50394-2007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强制性条文

5.2.2 入侵报警系统不得有漏报警。 5.2.3 入侵报警功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紧急报警装置应设置为不可撤防状态,应有防误触发措施,被触发后应自锁。 2 当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报警控制设备应发出声、光报警信息,报警信息应能保持到手动复位,报警信号应无丢失: 1)在设防状态下,当探测器探测到有入侵发生或触动紧急报警装置时,报警控制设备应显示出报警发生的区域或地址; 2)在设防状态下,当多路探测器同时报警(含紧急报警装置报警)时,报警控制设备应依次显示出报警发生的区域或地址。 3 报警发生后,系统应能手动复位,不应自动复位。 4 在撤防状态下,系统不应对探测器的报警状态做出响应。 5.2.4 防破坏及故障报警功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报警控制设备上应发出声、光报警信息,报警信息应能保持到手动复位,报警信号应无丢失: 1 在设防或撤防状态下,当入侵探测器机壳被打开时。 2 在设防或撤防状态下,当报警控制器机盖被打开时。 3 在有线传输系统中,当报警信号传输线被断路、短路时。 4 在有线传输系统中,当探测器电源线被切断时。 5 当报警控制器主电源/备用电源发生故障时。 6 在利用公共网络传输报警信号的系统中,当网络传输发生故障或信息连续阻塞超过30s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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