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条文
5.2.2 入侵报警系统不得有漏报警。
5.2.3 入侵报警功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紧急报警装置应设置为不可撤防状态,应有防误触发措施,被触发后应自锁。
2 当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报警控制设备应发出声、光报警信息,报警信息应能保持到手动复位,报警信号应无丢失:
1)在设防状态下,当探测器探测到有入侵发生或触动紧急报警装置时,报警控制设备应显示出报警发生的区域或地址;
2)在设防状态下,当多路探测器同时报警(含紧急报警装置报警)时,报警控制设备应依次显示出报警发生的区域或地址。
3 报警发生后,系统应能手动复位,不应自动复位。
4 在撤防状态下,系统不应对探测器的报警状态做出响应。
5.2.4 防破坏及故障报警功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报警控制设备上应发出声、光报警信息,报警信息应能保持到手动复位,报警信号应无丢失:
1 在设防或撤防状态下,当入侵探测器机壳被打开时。
2 在设防或撤防状态下,当报警控制器机盖被打开时。
3 在有线传输系统中,当报警信号传输线被断路、短路时。
4 在有线传输系统中,当探测器电源线被切断时。
5 当报警控制器主电源/备用电源发生故障时。
6 在利用公共网络传输报警信号的系统中,当网络传输发生故障或信息连续阻塞超过30s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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