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 210-2015 土石坝养护修理规程

SL 210-2015 土石坝养护修理规程

规范编号:SL 210-2015

规范状态:现行

行业:水利行业标准(S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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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中1级、2级、3级、4级土 石坝及其枢纽所包含的其他水工建筑物、地下洞室、边坡和设施 的养护修理,5级土石坝可参照执行。

规范描述

1总则 1

2 术语 3

3 检查 6

3.1 一般规定 6

3.2检査分类、时间和频次 6

3.3检查项目和内容 7

3.4检査方法和要求 8

3.5检査记录、报告及存档 8

4 养护 10

4. 1 一般规定 10

4.2坝顶养护 10

4.3坝坡养护 11

4.4混凝土面板养护 12

4.5 坝区养护 12

4.6边坡养护 13

4.7监测设施维护 14

4.8其他养护 15

5 修理 16

5.1 一般规定 16

5.2病害调査与成因分析 17

5.3坝坡修理 17

5.4混凝土面板修理 22

5.5坝体裂缝修理 27

5.6坝体滑坡修理 29

5.7大坝渗漏修理 32

5.8排水导渗设施修理 40

5.9 坝下埋涵(管)修理 41

5. 10 边坡修理 42

6白蚁及其他动物危害防治 44

6. 1 一般规定 44

6.2白蚁及其他动物危害检查 44

6.3白蚁危害预防 46

6.4白蚁危害治理 47

6.5其他动物危害防治 48

附录A抢修 49

附录B修理 56

标准用词说明 67

标准历次版本编写者信息 68

条文说明 69 

1总 则

1.0.1为保证土石坝枢纽的安全、完整和正常运行,规范土石 坝枢纽养护修理工作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中1级、2级、3级、4级土 石坝及其枢纽所包含的其他水工建筑物、地下洞室、边坡和设施 的养护修理,5级土石坝可参照执行。

1.0.3养护修理内容应包括检査、养护、修理、白蚁及其他动 物危害防治四部分。

1.0.4养护修理工作应坚持“经常养护,随时维修,养重于修, 修重于抢”的原则,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注重环保、经济 合理。

1.0.5修理应包括工程损坏调査、修理方案制定与报批、实施、 验收等四个工作程序。

1.0.6较大修理项目应由运行管理单位提出修理技术方案,报 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影响结构安全的重大修理项目应由工 程原设计单位或由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专项设计,并报上级 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重大修理项目完工后应由上级主管部门主 持验收,验收应满足SL 22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的 要求。

1.0.7修理项目的实施与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较大修理项目,管理单位可自行承担,但必须明确项 目负责人,并建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严格执行质量标准和工艺 流程,确保工程质量。对重大修理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 专业队伍承担。

2修理项目实施时.应充分考虑枢纽的调度与运行,确保 工程和施工的安全。

3修理项目施工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相关施工 质量评定标准要求。

1.0.8 土石坝枢纽中混凝土建筑物、地下洞室、闸门及启闭设 备的养护与修理,以及位于水下的修理应按SL 230《混凝土坝 养护修理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1.0.9本标准主要引用下列标准:

SL62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

SL 166水利水电工程坑探规程

SL 174水利水电工程混凝土防渗墙施工技术规范

SL 223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23O混凝土坝养护修理规程

SL 274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

SL 377水利水电工程锚喷支护技术规范

SL 386水利水电工程边坡设计规范

SL 436堤坝隐患探测

SL 501 土石坝沥青混凝土面板和心墙设计规范

SL 514水工沥青混凝土施工规范

SL 551 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

SL 621大坝安全监测仪器报废标准

DL/T 949水工建筑物塑性嵌缝密封材料技术标准

DL/T5144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

DL/T 5238 土坝灌浆技术规范

DL/T 5255水电水利工程边坡施工技术规范

DL/T 5406水工建筑物化学灌浆施工规范

1.0.10 土石坝枢纽的养护修理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 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 语

2.0. 1 检査 inspection

为了査找水工建筑物、地下洞室、边坡和设施等存在的隐 患、缺陷与损坏,有计划、有组织开展的现场查勘、测量、记录 等工作。

2.0.2 养护 maintenance

为了保证水工建筑物、地下洞室、边坡和设施等正常使用而 进行的保养和防护措施。养护分为经常性养护、定期养护和专门 性养护。

2.0.3 修理 repair

当水工建筑物、地下洞室、边坡和设施等发生损坏、性能下 降以致失效时,为使其恢复到原设计标准或使用功能所采取的各 种修补、处理、加固等措施。修理可分为及时性维修、岁修、大 修和抢修。

2.0.4 调査 investigation

针对水工建筑物、地下洞室、边坡和设施等的某一具体隐 患、缺陷和损坏而开展的详细的、系统的现场检查和资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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