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J32/J34-2006 江苏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门窗工程
规范编号:DGJ32/J34-2006
规范状态:现行
地区:江苏省
分享会员:忧****丶
使用范围:本分册适用于江苏地区工业与民用建筑及构筑物中木门 制作和木门窗、金属门窗、塑料门窗、特种门的安装
规范描述
1总则
1.0.1为保证木门制作和木门窗、金属门窗、塑料门窗以及特种安装施工的质量,做到技术先进,便于操作,经济合理,安全可 靠,制定本分册.
1.0.2本分册适用于江苏地区工业与民用建筑及构筑物中木门 制作和木门窗、金属门窗、塑料门窗、特种门的安装。
10. 3 本分册是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O3OO)、《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建筑装 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 规程》(DGJ32/J07)、《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DB32/459)和其他 有关技术规定、标准编制O
1.0.4在施工中,应积极采用国家和本地区已鉴定推广的新材 料、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机具:并鼓励在生产实践中创新技术、 改革工艺和革新机具等,但必须经试验鉴定通过后方能使用,并应 另行制订相应的操作规程,应推广应用具冇节能、密封、隔声、防结 露等优良性能的建筑门窗。
1.0.5本分册中的金属门窗、塑料门窗、特种I' ]窗及其配件均由 专业工厂生产,现场负责安装,在运输、保管和安装施工过程中,必 须采取措施防止变形和损坏:
专业工厂是指具有门窗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范围的生产厂 家=对未取得许可证和不具备资质证书或不在资质范围从事制 作、安装均不得进行门窗工程制作安装’
10.6各种门窗安装施工完成后必须采取有效保护措施。木门窗、金属 门窗塑料门窗和特种门窗及玻璃工程应在粉刷工程湿作业完成后进行。
1.0.7有关施工中的安全技术问题,除应按本分册的规定执行 夕卜,还必须遵守国家和江苏省有关安全技术的规定「
2术语
2. 0.1 门 door
通常包括固定部分(门框)和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可开启部分 (门扇),其功能是允许和禁止出入。需要时门上部还可带有 亮窗。
2. 0. 2 窗 window
通常包括固定部分(窗框)一个及一个以上可开启部分(窗 扇),其功能是采光和通风。窗上有时带有亮窗和换气窗。
2. 0. 3 防火门 fire resisting door
发生火灾时在规定的时间内能隔断火的门。
2. 0. 4 安全门 exit door
用于疏散的门。
2. 0. 5 门、窗及天窗框 door‘windows and skylight frame
门、窗及天窗外框的总称。
2. 0. 6 门、窗及天窗扇 sash of door, window and skylight
门、窗及天窗扇可开启或固定的总称。
2. 0. 7 连窗门 door with side window
带有窗的门,一般用于阳台。
2. 0. 8 组合窗 composite window
用拼框料联接组合的窗。
3 —般规定
3. 0.1门窗工程必须有施工图、设计说明,有必要时可进一步细 化设计图和说明。
3.0.2对采用人造木材制成的门窗应进行甲醛含量的复检。建 筑外窗应进行抗风压性能、空气渗透性能和雨水渗漏性能(以下 称三项性能)的复验。应根据设计要求选用满足“三性”要求的 材料。
3.0.3应对门窗工程的预埋件、锚固件、紧固件和防腐填嵌处理 等隐蔽部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
3.0.4金属门窗和塑料门窗安装应采用预留洞口的施工方法,不 得采用边安装边砌口或先安装后砌口的方法施工。
3.0. 5临空的窗台低于0. 8m时,住宅窗台低于0. 9m时,应采取 防护措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8m,住宅不应 低于0. 9m。
门的开启不应跨越变形缝。
3.0. 6对组合窗安装时,其拼料的尺寸、规格、壁厚等应符合设计 要求。
3.0.7对任何改变原设计的做法必须得到设计单位确认,并形成 书面文件。
3.0.8建筑门窗应考虑热工设计,每个朝向(包括透明幕墙)窗 墙面积比均不应大于0.70。当窗墙面积比小于0.40时,玻璃(或 其他透明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 40,热工设计可参见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 o
3.0.9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所有出厂 的安全玻璃产品应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求。
对进口安全玻璃按照国内同类产品的强制性技术规范实施检
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建设、施工单位采购用于建筑物的安全玻璃必须具有强制性 认证标识且提供证书复印件,对国产安全玻璃提供产品质量合格 证,对进口产品提供检验检疫证明' 以上资料作为工程技术资料 存档,资料不全的产品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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