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T 91-2002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91-2002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规范编号:HJ/T 91-2002

规范状态:现行

行业:环境保护标准(H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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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对江河、湖泊、水库和渠道的水质监测,包括向国家直接报送监测数据的国控网 站、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市(地)级、县级控制断面(或垂线)的水质监测,以及污染源排放 污水的监测。

规范描述

T 91 —200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 制订监测规范”的要求,制定本技术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地表水和污水监测的布点与采样、监测项目与相应的监测分析方法、流域监测、 监测数据的处理与上报、污水流量计量方法、水质监测的质量保证、资料整编等内容。

本规范还规定了污染物总量控制监测、建设项目污水处理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应急监 测的基本方法。

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规范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起草。

本规范委托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解释。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于2003年01月01日起实施。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1

2引用标准 1

3 定义••••, 1

4地表水监测的布点与采样 2

4.1地表水监测断面的布设 2

4.2地表水水质监测的采样 5

4.3底质的监测点位和采样      9

5污水监测的布点与采样    10

5.1污染源污水监测点位的布设 10

5.2污染源污水监测的采样 11

5.3排污总量监测 12

6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 13

6.1监测项目 13

6.2分析方法 18

7 流域监测 18

7.1流域监测的目的 18

7.2 流域断面 18

7.3同步监测 18

7.4监測断面(点位) 18

7.5省、市(区)交界断面 19

7.6监测项目    19

7.7流域污染物通量监测    19

7.8质量保证 19

8建设项目污水处理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 19

8.1 验收监测内容 19

8.2验收监测方案 19

8.3监测布点与采样    19

8.4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   20

8.5质量保证 20

8.6评价标准 20

8.7总量控制 20

8.8数据处理与分析 20

8.9验收监测报告(表) 20

9应急监测 21

9.1突发性水环境污染事故    21

9.1.1应急监測的目的与原则 21

9.1.2 采样      21 

HJ/T 91 —2002

9.1.3监测方法 21

9.1.4应急监測报告 22

9.2洪水期与退水期水质监测 22

9.2.1监测目的 22

9.2.2监测的基本任务与要求   22

9.2.3监测点位布设原则 22

9.2.4 采样 22

9.2.5监測频次与时段   22

9.2.6监测项目 22

9.2.7监测分析方法 23

9.2.8质量保证 23

9.2.9数据处理与报告 23

10监测数据整理、处理与上报 23

10.1 原始记录 23

10.2测量数据的有效数字及规则 23

10.3 数值修约规则 24

10.4近似计算规则 : 24

10.5监测结果的表示方法 24

10.6 校准曲线    25

10.7分析结果的统计要求 25

10.8数据上报    26

11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27

11.1监测人员的素质要求 27

11.2 监测仪器管理与定期检查 27

11.3水质监测分析方法的选用和验证 27

11.4水质监测布点采样的质量保证 27

11.5分析实验室的基础条件 27

11.6监测分析实验室内部质量控制 28

11.7实验室间的质量控制      30

11.8 质量保证管理 30

11.9水质监测安全    30

12资料整编 30

12.1原始资料的整理 31

12.2填写监测项目和分析方法表 33

12.3汇总监测结果 34

12.4监测结果年度统计 35

附表1 39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1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对江河、湖泊、水库和渠道的水质监测,包括向国家直接报送监测数据的国控网 站、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市(地)级、县级控制断面(或垂线)的水质监测,以及污染源排放 污水的监测。

2引用标准

以下标准和规范所含条文,在本规范中被引用即构成本规范的条文,与本规范同效。

GB 6816—86水质词汇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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