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22207-2008 容积式空气压缩机 安全要求
规范编号:GB 22207-2008
规范状态:现行
行业:产品建材国家标准(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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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功率不小于0. 25 kW、排气压力为0. 035 MPa〜45 MPa的空压机。
规范描述
前言 I
1 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安全要求及其检验 2
4. 1 总则 2
4. 2 噪声 2
4. 3 机械振动 2
4.4 温度控制 2
4. 5 压力控制 3
4. 6 气阀和止回阀 4
4. 7 润滑系统 4
4. 8 冷却水系统 4
4.9 防护装置 4
4. 10 压力容器 4
4. 11 显示仪表 5
4. 12 吸气系统 5
4. 13 起吊 5
4. 14 电气 5
4. 15 转速限制 6
5 使用信息 6
5.1 一般要求 6
5.2 铭牌 6
5. 3 标志 6
5. 4 使用说明 6
6 空压机安全性能的判定 8
附录A (资料性附录)典型空压机安全性能检验一览表 9
本标准的 4. 2. 2、4. 3. 2〜4. 3. 4、4. 4. 1.4. 4. 2、4. 5. 1 〜4. 5. 3、4. 6、4. 7. 1、4. 7. 2、4. & 1.4. 9、4. 10、 4. 11.4.12.1.4. 13.4. 14. 1.1,4. 14. 2. 3、4. 14. 2. 4、4. 14. 3、5. 3. 2〜5. 3. 5 条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 荐性条款。
本标准非等效采用美国ASME B19. 1-1995((容积式压缩机系统安全标准》,具体采用了该标准中 容积式空气压缩机部分的安全要求。该标准中给岀具体规定值的内容,本标准均予以采用;对虽有要求 而无具体指标者,则根据国内产品标准规定的内容,给岀具体指标或定量要求;而对标准中一些建议性 要求或在国内无法操作执行的要求,本标准未予采用。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原JE 8524—1997《容积式空气压缩机 安全要求》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压缩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肖矛、喻志强。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容积式空气压缩机安全要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容积式空气压缩机(以下简称“空压机”)的安全要求以及安全性能的检验判定方法。 本标准包含的安全要求是针对空压机的所有主要危险(机器内部因材质问题造成的断裂危险 除外)。
本标准适用于功率不小于0. 25 kW、排气压力为0. 035 MPa〜45 MPa的空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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