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 R0005-2011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含第一、二、三号修改单)
规范编号:TSG R0005-2011
规范状态: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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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范围:适用范围的一般规定 - 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移动式压力容器: (1)具有充装与卸载(以下简称装卸)介质功能,并且参与铁路、公路或者水路运 输(注1-3); ⑵罐体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O.IMPa,气瓶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 (注 1-4); (3) 罐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450L,气瓶容积大于或者等于1000L(注1-5); (4) 充装介质为气体(注1-6)以及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注1-7) 的液体(注1-8)
规范描述
目 录
1总则(1)
2罐体材料(4)
3设计(9)
4制 造(21)
5使用管理 (32)
6充装与卸载(39)
7改造与维修(43)
8定期检验(45)
9安全附件和装卸附件(46)
10 附则 (52)
附件A铁路罐车专项安全技术要求(53)
附件B 汽车罐车专项安全技术要求(56)
附件C罐式集装箱专项安全技术要求(60)
附件D 真空绝热罐体专项安全技术要求••(63)
附件E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专项安全技术要求(67)
附件F移动式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72)
附表F1铁路罐车产品数据表(73)
附表F2a汽车罐车(单车)产品数据表(74)
附表F2b汽车罐车(半挂车)产品数据表(75)
附表F3罐式集装箱产品数据表(76)
附表F4a长管拖车(单车)产品数据表(77)
附表F4b长管拖车(半挂车)产品数据表(78)
附表F5管束式集装箱产品数据表(79)
附件G移动式压力容器产品铭牌(80)
附件H特种设备代码编号方法(85)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总则
1.1@ 的
为了保障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1.2移动式压力容器
移动式压力容器是指由罐体(注1-1)或者大容积钢质无缝气瓶(以下简称气瓶, 注1-2)与走行装置或者框架采用永久性连接组成的运输装备,包括铁路罐车、汽车 罐车、长管拖车、躍式集装箱和管束式集装箱等。
注1-1:罐体是指铁路罐车、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中用于充装介质的压力容器,其设计制 造按照本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
注1-2:气瓶是指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中用于充装介质的压力容器,:其设计制造按照《气 瓶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
1.3适用范围
1.3.1适用范围的一般规定-
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移动式压力容器:
(1)具有充装与卸载(以下简称装卸)介质功能,并且参与铁路、公路或者水路运 输(注1-3);
⑵罐体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O.IMPa,气瓶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 (注 1-4);
(3)罐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450L,气瓶容积大于或者等于1000L(注1-5);
(4)充装介质为气体(注1-6)以及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注1-7) 的液体(注1-8) o
注1-3:具有装卸介质功能,仅在装置或者场区内移动使用,不参与铁路、公路或者水路运 输的压力容器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管理。
注1-4:工作压力,是指移动式压力容器在正常工作情况下,罐体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 公称工作压力,是指在基准温度(20°C)下,气瓶内压缩气体达到完全均匀状态时的限定压力。本 规程所指压力除注明外均为表压力。
注1-5:容积,是指移动式压力容器单个罐体或者单个气瓶的几何容积,按照设计图样标注 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且圆整,一般需要扣除永久连接在容器内部的内件的体积。
注1-6:气体,是指在50°C时,蒸气压力大于0.3MPa(绝压)的物质或者20°C时在0.1013MPa(绝
压)标准压力下完全是气态的物质。按照运输时介质物理状态的不同,气体可以分为压缩气体、 高(低)压液化气体、冷冻液化气体等。其中:
(1)压缩气体,是指在-509下加压时完全是气态的气体,包括临界温度低于或者等于- 50°C 的气体;
(2)高(低)压液化气体,是指在温度高于- 509下加压时部分是液态的气体,包括临界温度 在- 50°C~65°C的高压液化气体和临界温度高于65°C的低压液化气体(以下通称为液化气体);
(3)冷冻液化气体,是指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温度低而部分呈液态的气体(临界温度一般低于或 者等于-50°C)。
注1-7:移动式压力容器罐体内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果气相空 间的容积与工作压力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 MPa-L时,也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注1-8:液体,是指在50°C时蒸气压力小于或者等于0.3MPa(绝压),或者在20°C和0.1013MPa (绝压)压力下不完全是气态,或者在0.1013MPa(绝压)标准压力下熔点或者起始熔点等于或者低 于20°C的物质。
1.3.2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
(1)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铁路罐车,还应当满足附件A的规定;
(2)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汽车罐车(注1-9),还应当满足附件B的规定;
(3)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罐式集装箱,还应当满足附件C的规定;
(4)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移动式压力容器上的真空绝热罐体,还应当满足附件D 的规定;
(5)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长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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