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 647-2004 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规范编号:DL 647-2004
规范状态:现行
行业:电力行业标准(D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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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额定蒸汽压力等于或大于3.SMPa发电锅炉、火力发电厂热力系统压力容器和主要汽 水管道。额定蒸汽压力小于3.8MP。的电站锅炉、热力系统压力容器和主要汽水管道可參照执行。
规范描述
前言
1范围 *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总则 2
4锅炉产品制造质量监检 2
5锅炉安装质量监检 5
在役锅炉定期检验 压力容器产品制造质量监检 压力容器安装质量监检一 在役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一
10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质量监检 23
11压力管道安装质量监检 25
12在役压力管道定期检验 27
13安全附件与保护装置检验 29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报告格式 35
附录B (规范性附录)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74
附录C (资料性附录) 锅炉承压部件更换一般规定 83
DL 647 — 2004
本标准第 1> 32 33. 34 3*5、42 4M 52CM 5幺2、6丄 62 心 637> 九 7.7> 8.1> 8・7、9.1 > 92 93. 9・趴 9・10、9.12> 10.1 1025、11.15^ 12・2、1231. 13.1 136 13.13“ 13.17e). 13.21a)> 13・27h)、13.28条为强制性条文,其余为推荐性条文。
DL 647《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于1998年8月首次颁布实施,本版为第一次修订。
DL 647颁布实施已5年,是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安全运行、安全管理以及检验工作的
重要依据,在规范和指导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检验方面起到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电力体制 改革的深化,该标准中对检验机构的一些组织管理规定已不适应当前的需要;近年来,新型发电锅炉 陆续投入运行,原DL647中也缺少相应的检验要求和规定;DL647在实施过程中也反映出部分检验 项目和技术质量规定与现实情况和有关规定不相适应。为使DL 647更趋完善,决定对其进行修订。
本版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将标准名称修改为杯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3 删去对检验组织和检验管理方面的不必要规定;
•增加电站热工自动保护方面的检验项目和质量要求; 增加电站化学监督方面的检验项目和质量要求:
增加管道安全状况等级评定的规定;
补充和细化管道和支吊架在役检验项目和质量要求;
补充一些新型和超大型发电锅炉的检验项目和质量要求。
本标准实施后,代替DL 647—1998 o
本标准的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附录A、附录C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0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归口 o
本标准起草单位匕国家电力公司华东公司、华东电力试验研究院、望亭发电厂、江苏省电力公司' 上海电力建设有限公司❾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t张勇、郑志良、郁建国、霍耀光、宣正发、吴正义、陆培平。
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站锅炉、热力系统压力容器和主要汽水管道在设备制造、安装、在役等三个阶段 检验工作的内容和相应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蒸汽压力等于或大于3.SMPa发电锅炉、火力发电厂热力系统压力容器和主要汽 水管道。额定蒸汽压力小于3.8MP。的电站锅炉、热力系统压力容器和主要汽水管道可參照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范围部件的检验:
a) 锅炉本休受压元件、部件及其连接件;
b) 锅炉范围内管道;
c) 锅炉安全保护装董及仪表;
d) 锅炉主要承賣结构;
e) 高压和低压加热器、压力式除氧器、各类扩容器等热力系统压力容器’
D主蒸汽管道、高温和低温再热蒸汽管道、主给水管道、高压和低压旁路管道等压力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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