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53/T-61-2020云南省建筑工程计价标准

DBJ53/T-61-2020云南省建筑工程计价标准

规范编号:DBJ53/T-61-2020

规范状态:现行

地区:云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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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工程 项目。

规范描述

为适应云南省建筑市场发展需要,根据《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2015]230号)有关规定,结合云南实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了《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标准(2020版)》(以下简称《2020版计价标准》),并批准为云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予以发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0版计价标准》主要内容
(一)《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及机械仪器仪表台班费用定额》(DBJ53/T—58—2020)。
(二)《云南省市政工程计价标准》(DBJ53/T一59一2020)。
(三)《云南省园林绿化工程计价标准》(DBJ53/T一60—2020)。
(四)《云南省建筑工程计价标准》(DBJ53/T一61一2020)。
(五)《云南省通用安装工程计价标准》(DBJ53/T—63—2020)。
(六)《云南省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标准》(DBJ53/T一110一2020)。
(七)《云南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计价标准》(DBJ53/T一111一2020)。
(八)《云南省绿色建筑工程计价标准》(DBJ53/T一112一2020)。
二、执行时间和适用范围
《2020版计价标准》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2021年5月1日前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其计价办法仍按合同约定执行。
《2020版计价标准》是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编制及审查的依据,是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的参考。
三、有关事项
《2020版计价标准》发布实施后,为确保在全省行政辖区内使用计价软件计算的造价结果准确、合理,凡使用以《2020版计价标准》开发或升级的造价计价软件,应按照《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管理办法》申请办理,经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2020版计价标准》的解释、补充等管理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科技与标准定额处具体负责。

一、《云南省建筑工程计价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包括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及边坡支护工程,桩基工程,砌筑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工程,木结构工程,门窗工程,屋面及防水工程,保温、隔热、防腐工程,楼地面装饰工程,墙、柱面装饰与隔断、幕墙工程,天棚工程,油漆、涂料、裱糊工程,其他装饰工程,拆除工程,构筑物及室外工程,措施项目共十八章及附表。
二、本标准以国家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国家现行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产品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绿色施工现场文明安全施工及环境保护要求、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算规范、住建部《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一31一2015)、《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和有关定额为依据,按正常施工条件和目前多数建筑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水平、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织,结合云南实际编制。
三、本标准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工程
项目。
四、本标准是编制与审查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施工图预算、招标挖制价、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编制建设工程概算定额、估算指标、技术经济指标、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的基础;是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的参考。
五、本标准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所需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标准。除本标准规定允许调整外,均不得因具体的施工组织设计、操作方法和消耗量与标准不同而调整。
六、关于人工
1.人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以综合工日表示。
2.人工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和人工幅度差。
3.人工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
4.机械土、石方,桩基础,构件运输及安装等工程,人工随机械产量计算的,人工幅度差按机械幅度差计算。
七、关于材料
1.本标准采用的材料(包括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成品)均为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
2.本标准中的材料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周转材料和其他材料。
3.本标准中的材料消耗量包括净用量和损耗量。损耗量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施工场内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等,规范或设计文件规定的预留量、搭接量不在损耗中考虑。
4,本标准中的混凝土、沥青混凝土、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及各种胶泥等均按半成品消耗量以体积(m)表示,混凝土按运至施工现场的预拌混凝土编制,砂浆按预拌砂浆编制,标准中的混凝土均按自然养护考虑。
5.现场及自建搅拌站搅拌的混凝土、砂浆配合比按本标准附录一相应配合比执行。
6.本标准中所使用的砂浆均按干混预拌砂浆编制,若实际使用现拌砂浆或湿拌预拌砂浆时,按以下方法调整:
(1)使用现拌砂浆的,除将项目中的干混预拌砂浆调整为现拌砂浆外,砌筑项目按每立方米砂浆增加人工0.382工日,200L灰浆搅拌机0.167台班,同时扣除原项目中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台班;其余项目按每立方米砂浆增加人工0.382工日,同时将原项目中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调换为200L灰浆搅拌,
台班消耗量不变。
(2)使用湿拌预拌砂浆的,除将项目中的干混预拌砂浆调整为湿拌预拌砂浆外,另按相应项目每立方米砂浆扣除人工0.2工日及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台班数量。
7.本标准中木材不分板材与方材,均以××(指硬木、杉木或松木)板方材取定。木种分类如下:
第一、二类:红松、水桐木、樟子木松、白松(云杉、冷杉)、杉木、杨木、柳木、椴木。
第三、四类:青松、黄花松、秋子木、马尾松、东北榆木、柏木、苦楝木、梓木、黄波萝、椿木、楠木、柚木、樟木、栎木(柞木)、檀木、色木、槐木、荔木、麻栗木(麻栎、青刚)、桦木、荷木、水曲柳、华北榆木、榉木、橡木、枫木、核桃木、樱桃木。
8.用量少、占材料比重小、不便计量的零星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以“元”表示。
9.工具桩、周转性材料中的组合钢模、支撑钢管、脚手架钢管及扣件、底座按租赁编制,其余周转性材料按摊销编制。
1.以租赁方式计算的周转性材料(除另有说明外)其往返所需的人工、机械已综合在项目内,实际与项目取定不同时不得调整。
11,本标准中材料以量价分离形式表现,其价值已按本标准编制基期的市场参考价格计人基价内。
12.本标准的项目中包括了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水平运输和垂直运输所需的机械消耗量。
13.本标准中的材料费: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工程设备的费用。
八、关于机械
.本标准中机械台班消耗量已按合理的施工方法及施工企业的常用机械类型确定。本标准中的机械是按施工企业自有方式编制的,使用时,除规定允许调整换算者外均不得调整。
2.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已包含了机械幅度差。
3.标准中的次要机械综合为其他机械费以“元”表示。
4.凡单位价值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施工机械,不列人机械台班消耗量,作为工具用具在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企业管理费内考虑,其消耗的燃料动力等已列入材料。
九、关于水平运输和垂直运输
1.材料、成品、半成品:包括自施工单位现场仓库或现场指定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
2.本标准有关弃土(泥浆)外运、建筑垃圾外运相关费用均未考虑,实际发生时按各地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3.垂直运输基准面:室内以室内地(楼)平面为基准面,室外以设计室外地坪面为基准面。
十、本标准除注明高度的以外,均按单层建筑物檐高20m、多层建筑物6层(不含地下室)以内编制,单层建筑物檐高在20m以上、多层建筑物在6层(不含地下室)以上的工程,其降效应增加的人工、机械及有关费用,另按本标准中的建筑物超高增加费计算。
十一、本标准中的材料(除以金额表示的其他材料费外),在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时,参照当时当地的市场价格或招标文件约定计算。竣工结(决)算时,按合同约定计算。
十二、本标准中的混凝土、砂浆等的配合比系确定工程造价使用的,除设计有特殊要求、配合比表未列入的特种混凝土、特种砂浆外,与实际配合比不同时,不作调整。
十三、工程计量时除另有规定外,每一项目汇总的有效位数遵守下列规定:
1.以“”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2.以“m”、“m2"、“m3”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以“个、件、根、组、台、块、套、系统”为单位,取整数。
十四、凡在未停产的车间、办公室内进行施工的工程,按该项工程的定额人工消耗量增加1%作为工效降低补偿,列人人工费。
十五、本标准中“x××以内”或“×xx以下”者均包括“xx×”本身;“x×x以外”或“×xx以上”者,则不包括“xxx”本身;说明中未注明(或省略)尺寸单位的宽度、厚度、断面等,均以mm”为单位。
十六、本标准中的工作内容已说明了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均已包括在内。
十七、在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时的降效增加费,本标准未考虑,发生时另行计算。
十八、本标准适用海拔2000m以下地区,超过上述情况时,按《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及机械仪器台班费用定额》相关规定执行。
十九、本标准中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数时,按连乘法计算。
二十、凡本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说明和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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