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83-1999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 5083-1999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规范编号:GB 5083-1999

规范状态:现行

行业:产品建材国家标准(GB)

分享会员:沧****歌

使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除空中、水上交通工具,水上设施,电气设备以及核能设备之外的各类生产设备。 本标准是各类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的基础标准。制订各类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的专用标准,应 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使其具体化。

规范描述

前言

在生产活动中,某些生产设备因设计缺陷而造成的人员伤害事故以及尘、毒、噪声、辐射等危害是比 较严重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生产设备的设计、制 造部门有责任从设计、制造上采取相应安全卫生技术措施,使新设计的生产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能够满足 有关安全卫生的诸项要求。然而,我国各类生产设备的专项安全卫生设计标准尚很少,大多数生产设备 的安全卫生设计要求都包含在产品标准中。但是,这些要求难免不尽全面。为满足广大工程技术人员、 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和环境保护部门乃至生产管理部门的工作需要,从治“本”上入手,尽快改善我国劳动 保护和环境保护现状,本标准规定了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的基本原则、一般要求和特殊要求,以使生 产设备设计、制造部门有所遵循。

本标准是参照德国国家标准DIN 31000/VDE 1000—1993<技术设备符合安全要求设计的一般原 则》、俄罗斯国家标准 生产设备•安全总则》制订的。在技术内容上与上述标准相

一致,在编写规则上按 灯1.1—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 第1部 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执行

在对 进行修订时,原标准框架未做大变动,但删除了不属于技术内容而只属于政

令方面的条款,以及在实施过程中证明难以实现的内容。对原标准中某些技术内容现已形成专项国家标 准的条款,改为引用标准形式给出。同时,增加了一些新的技术内容。

本标准从生效之日起,同时代替GB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贸委安全生产局提出。

本标准由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樊锡瑛、汤大纲。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各类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的基本原则、一般要求和特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除空中、水上交通工具,水上设施,电气设备以及核能设备之外的各类生产设备。 本标准是各类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的基础标准。制订各类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的专用标准,应 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使其具体化。

......

评论: 100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