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1174-2011 液化石油气
规范编号:GB 11174-2011
规范状态:现行
行业:产品建材国家标准(GB)
分享会员:莪****淡
使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作工业和民用燃料的液化石油气。
规范描述
本标准第4章、第6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修改采用ASTM D 1835—2005«液化石油气规范》(英文版)制定。
本标准根据ASTM D 1835—2005重新起草。
本标准与ASTM D 1835—2005标准的主要技术性差异如下:
—由于本标准所属产品主要适用于作工业和民用燃料,不适用于作内燃机燃料,所以本标准不包 括ASTM D 1835—2005中的"专用丙烷”品种(见本版中表1,ASTM D 1835—2005中表1);
—由于国内液化石油气组分中不仅含有烷桂,还含有烯桂组分,因此考虑国内实际情况,本标准 将ASTM D 1835-2005中的“丁烷及以上组分”和“戊烷及以上组分”分别改为“G及Q以上 组分”和“G及G以上组分”,并将“商品丙丁烷混合物”的“G及G以上组分”指标由“不大 于2.0%(体积分数)”改为“不大于3.0%(体积分数)”(见本版中表1,ASTM D 1835-2005 中表1);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炼厂和油气田生产的液化石油气,为了与市场上掺混气区别,对“商品丙 烷”,增加“Cs桂类组分”指标“不小于95%”,对“商品丁烷”和“商品丙丁烷混合物”,增加 “G+Q姪类组分”指标“不小于95%”(见本版中表1);
—为了保证在最高使用温度下容器内液化石油气的压力小于容器的工作压力,“丙丁烷混合物” 的“蒸气压”指标由“表注"改为“不大于1 380 kPa”(见本版中表1,ASTM D 1835-2005中 表1);
—考虑到我国习惯,“总硫含量”的单位由“ppm”改为本标准的“mg/m",并根据国内生产情况将 "总硫含量”指标减少约10 mg/m3(见本版中表1,ASTM D 1835—2005中表1);
—国内生产企业均控制游离水,根据国内实际情况,本标准“商品丙烷”增加了“游离水”指标,取 消了“湿度”指标(见本版中表l.ASTM D 1835—2005中表1)。
本标准代替GB 11174—1997«液化石油气》和GB 9052.1—1998《油气田液化石油气》。
本标准将GB 11174—1997和GB 9052.1—1998标准整合修订为一个标准。
本标准与GB 11174—199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商品丙烷”和“商品丁烷”两类液化石油气品种,本标准中“商品丙丁烷混合物”相当于 GB 11174—1997规定的液化石油气产品;(见本版中表1,GB 11174—1997中表1);
——增加了“分类和标记”一章(见本版第3章);
—--增加了“留样”条款(见本版7.2);
——增加了“硫化氢”指标(见本版中表1);
-一-增加了“G+C<坯类组分”指标“不小于95%”(见本版中表1)。
本标准与GB 9052.1—199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将GB 9052.1-1998中的“丁烷及以上组分”和“戊烷及以上组分”分别改为“Q及C4以上组 分”和“G及C5以上组分”(见本版中表1,GB 9052.1—1998中表1);
—本标准中“商品丙丁烷混合物”的“蒸气压”由“不大于1 430 kPa”改为“不大于1 380 kPa”(见 本版中表1.GB 9052.1—1998中表1);
—“总硫含量”的单位扩ppm”改为本标准的“mg/m",并将“总硫含量”指标减少约10 mg/m3 (见本版中表1,GB 9052.1—1998中表1);
——增加了“分类和标记”一章(见本版第3章);
GB 11174—2011
——删除了 GB 9052.1—1998 中“定义”一章(见 GB 9052.1—1998 第 3 章);
——增加了“硫化氢”指标(见本版中表1);
——“商品丙烷”品种增加了“游离水”指标(见本版中表1);
—对“商品丙烷”,增加“Cs坯类组分”指标“不小于95%”,对“商品丁烷”和“商品丙丁烷混合物”, 增加“G+G绘类组分”指标“不小于95%”(见本版中表1)。
本标准由全国石油产品和润滑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80)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石油产品和润滑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石油燃料和润滑剂分技术委员会(SAC/ TC 280/SC 1)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九 江分公司、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华北分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丽卿、龙化骊、于林、张义贵、郭慧军。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1174—1989,GB 11174—1997;
——GB 9052.1—1988.GB 9052.1—1998。
液化石油气
警告:如果不遵守适当的防范措施,本标准所属产品在生产、贮运和使用等过程中可能存在危险。 本标准无意对与本产品有关的所有安全问题提出建议。用户在使用本标准之前,有责任建立适当的安 全和防护措施,并确定相关规章限制的适用性。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液化石油气产品的分类和标记、要求和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交货验收和安全。
本标准适用于作工业和民用燃料的液化石油气。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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