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标 107-2008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

建标 107-2008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

规范编号:建标 107-2008

规范状态:现行

行业:建设标准(建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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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范围:本建设标准是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投资的重要制度,是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确定和审批乡镇卫生院工程项目的重要依据,是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督检査的尺度。

规范描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乡镇卫生院建设,提高乡镇卫生院项目决策水平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满足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功能需要,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投资的重要制度,是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确定和审批乡镇卫生院工程项目的重要依据,是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督检査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乡镇卫生院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 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政策,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经济合理,安全卫生。

第五条 乡镇卫生院按功能分为一般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一般卫生院提供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健康教育、康复等综合性服务;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负责对村级卫生机构技术指导和对乡村医生培训等。中心卫生院是一定区域范围内的预防、保健,医疗技术指导中心,除具有一般卫生院的功能外,还承担协助县级卫生机构开展对区域范围内一般卫生院的技术指导等工作。

第六条 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应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当地乡镇建设总体规划,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 乡镇卫生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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