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介绍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特别规定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消除重大安全隐患。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党委和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应急管理部门综合监管责任、行业主管部门专项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推动安全发展。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障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巡查、约谈制度,完善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监管保障体系,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确保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组建安全生产委员会,统筹协调、推动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应急管理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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