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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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

该文档包含两个文件:《测绘资质管理办法》《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其中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分为通用标准和专业标准,本文档也有收录。

内容摘要如下: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陕西、黑龙江、四川、海南测绘地理信息局: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现将修订后的《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予以印发,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2014年7月1日发布的《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国测管发〔2014〕31号)同时废止。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1年6月7日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制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二、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类别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三、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自然资源部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四、审批机关应当将申请测绘资质的方式、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材料目录、审批结果等向社会公开。

  五、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测绘资质等级专业类别的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由《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规定。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提高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中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的数量要求,并于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自然资源部备案。

  七、审批机关对申请单位提出的测绘资质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审批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审批机关申请。

  八、对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测绘资质的审批,自然资源部将通过网上受理,并采用以下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一)将申请单位的基本信息、所申请测绘资质类别等级及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的申请信息等通过本机关网站公开。

  (二)引入第三方机构作技术性审查。

  (三)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或专家评议。

  (四)部机关内部会审。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应严格执行第八条(一)的规定外,第八条的其他规定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十、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测绘资质的书面决定。

  因特殊情况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十一、审批机关作出批准测绘资质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审批机关作出不予批准测绘资质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二、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五年。测绘资质证书包括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样式由自然资源部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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