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既有建筑装修改造管理办法

成都市既有建筑装修改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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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成都市既有建筑装修改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既有建筑装修改造管理,保证既有建筑装修改造的质量和安全,坚决遏制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装修改造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既有建筑,是指已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的合法建筑或取得所有权(使用权)且交付投入使用的合法建筑。

        本办法所称装修改造,是指所有人、使用人及管理人(以下统称装修人)对既有建筑进行装饰装修和结构加固改造等工程活动,包含建筑结构拆改、防火设施变动、燃气设备改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中涉及的基础设施、附属设施改造和房屋公共部分修缮,危旧房屋建筑结构维修加固改造等。

        第三条 既有建筑装修改造应当保证建筑物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并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规范;不得损害公共部位的设施、侵占公共空间、占用避难层、设备层堆放装修改造材料;不得改变该建筑其他区域的防火分隔和人员疏散、避难条件,不得影响该建筑其他区域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既有建筑装修改造,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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