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介绍
运营高速铁路基础变形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高速铁路运营期基础变形监测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0公里/小时及以上铁路和200公里/小时以下仅运行动车组列车的铁路。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础变形监测系指路基、桥涵、隧道的沉降监测和水平位移监测。
第四条基础变形监测应严格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及《高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等相关规定。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铁路局依据中国铁路总公司相关规定以及与合资铁路公司签订的委托运输管理协议负责或由合资铁路公司负责组织制定、审查基础变形监测方案,并按方案实施;根据变形监测情况调整变形监测方案及监测计划;组织监测成果验收。作为产权单位的合资铁路公司或铁路局应保证运营期基础变形监测费用的及时投入。
第六条铁路局、铁路公司应做好建设期与运营期基础变形监
测工作的衔接,保持变形监测及监测资料的连续性。
第七条铁路公司应组织施工、沉降评估单位及设备接管单位做好新建铁路基础变形观测标、测量及评估资料的验交。对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基础变形,应按规定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负责进行整治。
第八条铁路局、铁路公司应及时相互通报运营期基础变形监测情况,并移交变形监测成果。
第三章技术要求
第九条新建铁路基础变形测量的相关资料应在竣工交验时移交。铁路局应做好以下资料的接收:
(一)施测方案与技术设计书。
(二)控制点与观测点平面布置图。
(三)标石、标志规格及埋设图。
(四)仪器检验与校正资料。
(五)观测记录手簿。
(六)平差计算、成果质量评定资料及测量成果表。
(七)变形过程和变形分布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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