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介绍
1 总则
1.0.1 为规范林业和草原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简称《初步设计》)编制,提高《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质量,保证《初步设计》文件完整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相关规定,结合林业 和草原建设项目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1.0.2 本实施细则适用中央政府投资的林业和草原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其他林业和草原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可参照执行。对已出台相应编制规定的项目,按照该项目已出台规定 执行。
1.0.3 《初步设计》应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编制,并应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明确工程 规模、设计依据、设计原则、设计标准,深化建设方案,提出设计中存在的问题、注意事项及有关 建议,解决各专业的技术要求,协调与相关专业之间的关系,其深度应能控制工程投资,满足土地 征(占)用要求,满足编制施工图设计、主要设备预定货、招标及施工准备的要求,满足环保、劳 动安全卫生等“三同时”的要求,做到文字简明扼要,图纸齐全准确。
1.0.4 《初步设计》应有分析、论证,并有明确的结论和意见。当工程项目中有本实施细则未列入 的内容时,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深度要求编制设计文件。
1.0.5 本实施细则对《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具有通用性,执行本实施细则时应根据项目 建设内容和设计范围对本实施细则的条文进行合理取舍。
1.0.6 《初步设计》编制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资格和能力水平,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专业的编制 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或技术职称等。
1.0.7 《初步设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坚 持独立、公正、科学、适用的原则,对《初步设计》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1.0.8 《初步设计》文件编制除应满足本实施细则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及相关行业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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