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介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电压质量是电能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电力系统的无功补偿与无功平衡,是保证电压质量的基本条件,对保证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与经济运行起着重要的作用。为保证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电压质量,降低电网损耗,向用户提供电压质量合格的电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技术导则》及相关技术标准,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各级电网企业。所属发电机组并网运行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各电网有限公司、省 (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章电压质量标准
第四条 本规定中电压质量是指缓慢变化 (电压变化率小于每秒1%时的实际电压值与系统标称电压值之差)的电压偏差值指标。
第五条 用户受电端供电电压允许偏差值(一)35kV 及以上用户供电电压正、负偏差绝对值之和不超过额定电压的10%。
(二)10kV 及以下三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额定电压的土7%。
(三) 220V 单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额定电压的+7%、-10%。
第六条 电力网电压质量控制标准一)发电厂和变电站的母线电压允许偏差值(1) 500 (330) kV 及以上母线正常运行方式时最高运行电压不得超过系统额定电压的 +10%;最低运行电压不应影响电力系统同步稳定、电压稳定、厂用电的正常使用及下一级电压的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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