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黔建建通[2020]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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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资料: 文件公告

资料介绍

贵州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 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37号)、《住房城乡建设 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 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 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工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 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 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 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四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 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 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 前期保障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 水文地质、地下设施以及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 察文件中说明可能造成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的地质条件以及所采取安全 技术措施的建议。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 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 专项设计,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时,设计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施工单 位、监理单位作出特别说明。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 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根据工程实际特点补充 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造价中列出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 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足额 支付,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对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

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 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条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施工方案”), 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 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 根据国家和地方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结合施工现场实际编制专项施工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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