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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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2014年10月2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公布 根据2021年9月2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包括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与之相关的合同管理、工期管理、造价咨询等活动。

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守信、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工程造价主管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相关管理或者监督工作。

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接受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省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具体负责下列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一)编制、修订和管理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

(二)管理和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三)指导建设工程计价活动;

(四)调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

 

第二章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第六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由建设工程造价标准规范,计价通则,计价定额,计价指标,标准施工合同,工程造价信息以及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和参数、工程造价指标指数等构成。

本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由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和市、县(区)补充性计价依据组成。

第七条 县级以上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应当遵循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建立计价依据动态管理机制,适时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管理措施。

第八条 编制、修订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并适应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建筑业技术和管理水平。

编制、修订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其他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

省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应当每3至5年组织编制、修订和发布省工程计价依据。市、县(区)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市场情况,及时编制或者修订补充性计价依据,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上一级工程造价主管机构。

第九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发展规划,制定本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制度,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相关数据标准,建立信息化管理体系。

省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应当建立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完善省工程造价方法库、数据库,指导和监督检查市、县(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发布工作。

市、县(区)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应当依照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发展规划,收集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立项至竣工验收环节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信息;根据本地市场价格行情,每1到3个月编制、发布本地工程造价信息,并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省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并上传至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

 

第三章 建设工程计价活动

 

第十条 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遵循投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控制结算的原则,实行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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