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介绍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眉山市民政局眉山市财政局眉山市自然资源局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眉建发〔2022〕40号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单位):
《进一步做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第五届人民政府14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眉山市民政局
眉山市财政局
眉山市自然资源局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1 日
进一步做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关切问题,做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居住品质,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业主自主、公平合理、便民利民、保障安全”的原则,尊重业主意愿,明确责任主体,加强过程监管,保障使用安全。
(二)工作目标。通过宣传引导、政策支持,做到“能加则加,愿加快加”,到“十四五”末,力争全市城镇既有住宅电梯增设1000部以上,逐步形成既有住宅电梯增设管理、维护长效机制,推动既有住宅使用功能不断完善,切实提高群众居住品质。
(三)适用范围。
1.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且未设电梯的多层既有住宅;
2.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棚户区改造计划;
3.增设的电梯应设置在既有住宅用地范围内,且不得超过小区建筑红线,满足国土空间规划、建筑设计、抗震、结构、消防等相关要求。
4.单梯为单一产权的多层住宅增设的电梯,不适用本指导意见中的政府财政补贴范围。
二、组织实施
(一)实施主体。
既有住宅电梯增设以同意电梯增设的业主作为实施主体,负责电梯增设意见征求、方案制定、资金筹集、设备采购、工程实施、安全管理、使用维护等相关工作,并对电梯增设建设施工和运行使用期间的质量安全负责。实施主体可以委托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或社会服务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社会服务机构或其他管理人作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人),依法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责任。
(二)实施程序。
1.动议表决。有电梯增设意愿的业主,就是否增设电梯征求本单元全体业主意见,由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2.编制电梯增设方案。实施主体或者代理单位(人)应编制电梯增设方案,包括增设协议、设计方案、电梯选型配置、后续使用管理等内容,并遵循“因地制宜、安全舒适、经济美观”的原则。
3.编制设计方案。设计单位应对既有住宅是否具备电梯增设的安全条件进行技术论证,按照《四川省既有建筑电梯增设及改造技术规程》(DBJ51T033)等相关标准编制电梯增设设计文件。严禁通过加建改建扩建等方式扩大住宅套内使用面积,不得将候梯厅、连廊、入户通道变为业主的独用空间。新增连廊、入户通道应当遵循就近入户,控制连廊跨度与外挑尺寸,宽度不超过1.8米,长度不超过1.5米;控制入户通道尺寸,宽度不超过1.5米;小区内新增电梯需保持外观、风格相协调。
4.公示公告。所在社区居委会组织实施主体或者代理单位(人),在拟增设楼栋或单元显著位置对电梯增设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
5.协商调解。公示期间,因电梯增设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提出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可依照 “两调一诉”解决。“两调”: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协商意见不一致的,由社区居委会组织调解;一方拒绝社区居委会调解或经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调解。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如实记录调解情况。“一诉”:利害关系人也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6.申报。原房屋建筑竣工验收时未预留电梯井的,应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电梯增设设计方案,由实施主体持设计方案及相关资料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一窗受理、并行办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查电梯增设的必备材料,自然资源部门审查设计方案中的电梯井位置、建筑风貌协调性。除法定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情形外,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按照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部门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7.委托施工图设计及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安全、环保、应急救援和电梯设置等相关标准及安全技术规范。建设单位应委托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按照审查通过的方案、地质勘察报告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委托施工图审查专业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报告审查合格书》《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电梯增设施工图(含消防)设计及审查进行监督管理。
8.施工管理。实施主体或者代理单位(人)对电梯增设质量安全负总责,设计、施工、安装等单位依法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相关规范进行施工,满足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文明和环保相关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巡查监管,建成后纳入城镇既有住宅安全监管范围。
9.竣工使用。工程竣工后,实施主体或者代理单位(人)应组织电梯增设设计、施工、安装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参与监督指导,依法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并及时将工程竣工资料移交当地政府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电梯增设安装应当按规定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实施主体或者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人)应与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协议,并在电梯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10.优抚条款。符合动议表决和公示公告要求,提出补偿方案并充分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且经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调解后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申请电梯增设的业主且实际居住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社区居委会应对该单元电梯增设项目予以盖章确认:
(1)有一名以上(含一名,下同)经专业机构评估认定为失能的人员;
(2)有两名以上年满七十周岁或一名以上年满八十周岁的老年人;
(3)有一名以上视力残疾或肢体残疾达到三级以上的残疾人。
上述失能人员、老年人、残疾人证明材料由社区居委会负责核验,医保部门、公安机关、民政部门、残联组织等应予指导。
(三)维护管理。
电梯制造企业要依法做好全生命周期质量技术保障服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后,维护保养、改造维修、检验检测、安全监管等,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电梯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按定期检验周期提前一个月向市场监管部门申报定期检验。鼓励购买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后,电梯归本单元相关参与业主共有,不变更各分户业主的产权面积、用地面积。相关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应当将电梯增设运行维修费分担协议内容告知受让人。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承继协议约定的原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四)资金筹措。
1.业主自筹。既有住宅电梯增设所需的建设、维护、管理等资金由业主共同协商承担。由业主根据所在自然楼层等因素,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自行协商确定。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在符合《眉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业主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也可以依法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电梯增设。
2.社会参与。鼓励社会公益投资、养老产业企业和其他社会资金参与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投资方应与电梯增设业主签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3.政府支持。符合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既有住宅电梯增设,每台上级补助资金不足15万元的,眉山主城区范围内(除岷东新区)由市本级、东坡区两级财政按照各50%比例补足15万元;眉山天府新区、其他县(区)由同级财政补足15万元。
(五)资金拨付。
电梯增设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电梯使用登记证后,实施主体(业主)应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财政补贴资金拨付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既有住宅电梯增设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
2.电梯增设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3.电梯增设协议、委托书;
4.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5.项目竣工验收表,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既有住宅电梯增设过程中,未按审查通过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或未批先建的,不予财政补贴。
三、职责分工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电梯增设消防设计审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监督指导等相关工作,对已完成电梯增设的项目资料进行审核,拨付财政补贴资金。
(二)财政部门。负责电梯增设财政补贴资金保障工作。
(三)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电梯增设设计方案审查工作。
(四)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电梯增设投用后的安全监管,接收电梯安装施工告知,考核颁发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证,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核发电梯使用登记证。
(五)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协调通讯企业保障电梯内网络通讯信号,协调供电部门保障电力供应。
(六)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电梯增设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牵头组织开展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程相关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七)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相关人员公积金提取审批拨付工作。
(八)供电部门。负责新增变压器和电力线路敷设(架设)指导工作,相关电力设施和使用安全责任按照产权归属划分。
(九)专业经营企业。负责电梯增设项目涉及的水、电、气、通信等管线迁改。
(十)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将电梯增设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组织指导社区居委会开展电梯增设工作,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搭建对话沟通平台,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十一)社区居委会。负责电梯增设协议公示、意见收集、平台搭建、异议调解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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