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介绍
第一章总则
1.0.1为切实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集 约用地的根本方针,加强燃煤、燃气一蒸汽联合循环、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IGCC)、生物 质能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工程建设用地的科学管理,适应发电厂建设需要,提高土 地利用率,制定本建设用地指标。
1.0.2本建设用地指标适用于单机容量为50〜1000MW燃煤发电厂、E级与F级燃气一蒸 汽联合循环新建或按规划容量扩建的发电厂;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IGCC)、生物质能以及 超过原规划容量扩建或改建的发电厂可参照执行。
1.0.3发电厂的建设用地,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 规定,从全局出发,正确处理与城乡规划和农业用地的关系,切实做到科学、合理、节约集 约用地。
1.0.4发电厂的厂区总平面布置应按规划容量进行统一规划,应分别计算规划容量和本期工 程建设规模的建设用地指标,并应以规划容量的用地指标为控制值。
1.0.5随着发电厂工艺系统的科技创新、技术升级与技术进步,本建设用地指标未涵盖的工 艺系统部分的项目建设用地面积,应根据工程实际需要经初步设计审定后据实计列。
1.0.6本建设用地指标是编制和审批发电厂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项目建设用地规 模的依据;是编审初步设计文件,核定和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尺度。
1.0.7发电厂的建设用地,除执行本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 规范和指标的规定。
第二篇核电厂建设用地指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
第三章核电厂厂区建设用地指标
第一节基本指标的技术条件
第二节基本指标
第三节单项指标
第四节调整指标
第四章其它设施建设用地指标
第五章建设用地计算统一规定
第一章总则
1.0.1参见第一篇第一章第1.0.1条。
1.0.2本条规定本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丁•单机容量为600MW级、1000MW级的新 建或按规划容量扩建的核电厂;超过单机容量和原规划容量扩建的核电厂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单机容量600MW级、I000MW级为电功率。参照目前国内火力发电厂和已建核 电厂同类单机容量分级界定,600MW级单机容量范围600MW〜700MW, 1000MW级单机 容量范围900MW〜1300MW。
目前,对已运行核电厂进行的改建工程,一般仅限于技术上的改进;而对机组堆型的改 进较难以实施,因此核电厂仅考虑新建或按规划容量的扩建。
对于单机容量大于1300MW的核电厂,主要生产设施有较大变化,其建设用地可参照 执行木标准;对于超过原规划容量的扩建工程,因受原有条件和厂区总平面布置格局的限制, 有的可在原厂区内扩建,不需新增用地;有的需全部或局部新征用地;有的辅助生产系统能 全部或部分利用;有的不能利用需再度改造或全部新建等等。因此,扩建工程的厂区总平面 必须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地进行布置,其建设用地难以按本标准控制,故本条规定扩 建工程项目参照执行本标准。
1.0.3核电厂项冃建设用地,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 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建设用地审批 工作暂行规定》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等。在实施过程中应按建设程序办事,从 工程项目选址,确定规划容量、总体布置等各个环节都要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切实做到 科学、合理、节约和集约用地。
1.0.4本条阐明本标准的作用。核电厂的建设用地面积因建厂地区的自然条件、拟建的单机 容量和建设规模不同,以及选用堆型的工艺系统差异,用地面积差异也很大。所以,在确定 和审批核电厂的建设用地时,应首先对照某本指标规定的各项技术条件;凡与基本指标的技 术条件相同者,可直接査表确定建设用地面积;如其中部分与基本指标规定条件不同或完全 不同,则可参照本标准规定确定该项目的建设用地面积。
另外,核电厂对建设用地需求规模的准确性是随着各个阶段的不断深入而逐步趋于科 学、合理。可行性研究阶段主要的工作是落实厂址及建厂条件,并根据拟采用堆型的工艺技 术条件提出厂区总平面规划布置的设想;初步设计阶段是根据确定的工艺系统,并经多方案 的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优化的厂区总平面布置。木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应以初步设计阶段审定 的厂区总平面布置为依据计算出的用地面积为准。
1.0.5木标准提出的核电厂建设用地包括核电厂厂区用地和其它设施建设用地;参照国家电 力公司电源建设部编制的《火力发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导则》,核电厂施工区生产用地和施 工生活用地未列入木建设用地指标范围。
木标准的编制主要依据国内已建和在建核电厂用地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数据调查范围仅 为已投入商业运行的秦山核电二期工程、岭澳核电一期工程、田湾核电厂一期工程和正在建 设中的秦山核电二期扩建工程、岭澳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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