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介绍
关于规模化推进本市既有公共建筑
节能改造的实施意见
为促进本市建筑领域绿色低碳工作高质量发展,加大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力度,根据《上海市城乡建设领域碳达 峰实號方案》(沪建建材联〔2022〕545号)等文件要求, 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装饰装修工程的既有公共建 筑。
二、职责分工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公共 建筑节能改造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并会同市建筑建材 业市场管理总站,对既有公共建筑在装饰装修工程的抽查 过程中加强对节能改造的检查力度,适时组织开展既有公 共建筑节能改造专项检查,并将抽查和专项检查情况报市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负责对各区节能改造推进 的业务指导和节能改造数据的统计分析等具体工作。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特定地区管委会负责所辖区域 内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的综合监督管理。区建设行政管 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业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既有公 共建筑节能改造的施工许可审批、质量安全监督和竣工验 收备案等日常管理,并加强对装饰装修工程节能改造的现 场监督。
三、分类要求
根据《上海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实施办法》,对 适用范围内的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实行差别化管理;对 节能改造技术措施目录实行动态化调整,所选技术措施须 在整个装饰装修工程中应用,做到应改尽改。
(一) 既有公共建筑开展一般类装饰装修工程的,应 根据《上海市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措施目录(第一 版)》(详见附件),同步实施2项及以上技术措施(每 项技术措施需选择1项及以上技术内容)。
(二) 既有公共建筑开展特殊类装饰装修工程的,应 同步实施3项及以上技术措施(每项技术措施需选择1项 及以上技术内容)。
(三) 既有公共建筑整栋开展特殊类装饰装修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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